中华商务网
正在更新
行业看点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商信息> 冶金原料> 炉料> 上下游动态> 废钢

山东: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执行差别化电价

2020-5-25 8:19:23来源:西本新干线作者:
  • 导读:
  • 近日,山东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 关键字:
  • 钢铁 山东

近日,山东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一、电价政策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鲁环发〔2019〕149号文件所列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钢铁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关键字:钢铁 山东)

(责任编辑:00633)
推荐资讯
行业动态
最新供应
最新求购
【免责声明】
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冶金原料产业频道: 炉料 | 铁合金
中商数据-研究报告-供求商机-中商会议-中商VIP服务-中文国际-English | 钢铁产业-化工产业-有色产业-能源产业-冶金原料-农林建材-装备制造
战略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客户服务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 Chinacc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商信息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京ICP证03053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8340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091号中商联大厦 邮编:100124
客服热线:400900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