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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有关政策进行明确。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公告称,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此外,公告还单独对沥青产品是否征税做了原则规定。
公告表示,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事先将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据了解,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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