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锡林郭勒盟进京通道上都至十五号(蒙冀界)段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发改交运字[2010]263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采取BOT模式建设,项目业主为锡林郭勒元和路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锡林郭勒元和路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为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沥青路面施工条件,现就该项目路面工程用SBS成品改性沥青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锡林郭勒盟进京通道上都至十五号(蒙冀界)段公路是锡盟“8761”公路网规划中的“纵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锡盟通往北京的最快捷的通道。项目的实施将为锡盟煤炭和煤化工产品的外运提供便捷的运输通道,为沿线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支持,对发挥该地区公路网的整体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正蓝旗东侧,省道308线K61+950里程处,与拟建的桑根达来至上都一级公路相接,起点桩号为K0+000。路线自起点向南前行,在K2+425处设置分离立交上跨现有锡多铁路,并在K3+415处设置分离式立交下穿锡多铁路二期工程,途经正蓝旗食品牧场、前巴特布拉格、公沟、多伦县双敖包、羊盘沟、小井、刘家营子、白家营子、西干沟、姚家营子、城隍庙、潘家营子,终点止于十五号(内蒙古与河北交界),在终点处与拟建的张承高速大滩连接线相接,终点桩号为K59+481.095。路线全长58.064公里。
2.2 合同包划分
锡林郭勒盟进京通道上都至十五号(蒙冀界)段一级公路SBS成品改性沥青采购招标划分为1个合同包,合同包划分情况如下:
合同包号 | 改性沥青 | 采购数量 = 2 \* GB3 ②(吨) | 运输方式 | 交货地点,土建标段沥青 |
性能等级 = 1 \* GB3 ① | 拌和场桩号 | |||
GXLQ | Ⅰ-C | 15000 | 沥青汽车罐车 | K14+300,K56+200 |
注: | ||||
① 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 ||||
② 采购数量为设计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 | ||||
③ 计划供货期: 2013年6月10日~2013年9月20日。 |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相关事宜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沥青制造商或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沥青制造商(指沥青炼厂):
① 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道路石油沥青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万吨(国内沥青制造商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国外沥青制造商需出具合法的相关部门证明,并注明出具部门的联系方式);
③ 近3年(2010-2012年)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2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 具有SBS改性沥青相应生产能力,有固定的SBS改性沥青生产基地,要求基质沥青储罐在10000吨以上,改性沥青日产量600吨以上,成品改性沥青储罐在1000吨以上,改性沥青生产装置建成并投产时间在2年以上。
(2)国产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国内“昆仑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东海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中海油36-1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海油气开发利用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其他品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
③ 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加工改性沥青用的基质沥青品牌和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基质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④ 近3年(2010-2012年)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3)进口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只接受进口品牌沥青中国销售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地区范围内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
③ 在国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备库区(2万吨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 具有进出口资质,并有进口沥青生产商的年度授权或项目唯一授权;
⑤ 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⑥ 进口沥青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加工改性沥青用的基质沥青品牌和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基质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⑦ 近3年(2010-2012年)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4)改性沥青生产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改性沥青投标的,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基质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④款的条件;基质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加工改性沥青用的基质沥青品牌和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基质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③ 近3年(2010-2012年)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5)其它要求:
① 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加工商)参与本次投标(包括改性沥青用的基质沥青授权),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确定,先到优先,后到的不予报名;
② 为确保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中标后所供的改性沥青用基质沥青确系授权沥青制造商的产品,沥青制造商在授权书中要明确承诺对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在供应过程中的改性沥青用基质沥青真实性、产品质量等承担相关的连带法律责任;
③ 为保证成品改性沥青的运输供应,要求投标人中标后运输能力不少于30台35吨及以上的运输罐车,并将成品改性沥青直接供应至土建施工单位沥青拌和场储罐。
3.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将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予以核查,如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料中有虚假资料,招标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并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核查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3.3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个合同包进行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获取及相关事宜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3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内蒙古公路工程局主楼5楼)持以下合格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沥青制造商要求)、沥青制造商授权代理商证书原件(代理商及生产商提供,仅针对本次投标开具,并声明被授权人名称、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需说明基质沥青原产地及改性沥青生产加工地)、沥青炼厂名称、制造商(指沥青炼厂)年产量、制造商(指沥青炼厂)注册资金、国产沥青制造商销售公司名称(如有)或国际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名称、授权书查询电话、网址(如有)等信息、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原件(进口沥青代理商要求)、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网址(若有)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经投标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承诺函》原件一份。《投标承诺函》对投标人资格及获取招标文件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接受招标人对其承诺真实性查询和对虚假承诺的处理。《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函》内容不完整,视为不合格资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购买招标文件;
③ 提供201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原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的原件(检测内容包括基质沥青及SBS改性沥青),检验样品应与拟投标改性用基质沥青及改性沥青同品牌、同标号,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
4.2 招标文件每合同包售价人民币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3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3月19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锦江国际大酒店26楼会议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119号)。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每合同包需提交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必须在2013年3月1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号内。
6.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锡林郭勒元和路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大庆路3号
邮 编:010010
联 系 人:樊先生
电 话:13739910192
传 真:0471-6264692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0471-6509189
传 真:0471-6527294
联 系 人:徐先生
网 站:www.nm-highway.com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字:郭勒盟沥青采购 ,蒙冀界沥青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