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第24-06令称,鉴于征收最终保障措施税的条件不足,因此决定终止对进口液化石油气钢瓶保障措施调查,并建议不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该令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之日起生效。
2023年4月4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称,应菲律宾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进口液化石油气钢瓶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23年11月29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对进口液化石油气钢瓶保障措施初裁结果,金额为2.18菲律宾比索/千克,有效期200天,该措施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之日起生效。该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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