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63/AD18R3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作出终裁。
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第5号决议,其决定维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
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4011201000、4011209000、8708709909项下的产品。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
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
2023年2月1日,对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案件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70990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
2023年3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该案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
(关键字:欧亚 中国 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