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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检查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将不能在北京使用

2019-9-25 8:45:47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作者:
  • 导读:
  • 9月19日至2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防治条例”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拟规定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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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放 检查

9月19日至2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防治条例”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拟规定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据统计,北京的重型柴油车共有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大、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为统一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明确,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施行同一管理措施,均需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辆,其流动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条例草案二审稿强化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维修和限制使用的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维修,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北京使用。”

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至维修复检合格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为加大对超标机动车特别是超标重型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的规定。

同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提高针对性和合理性,区分轻型、重型车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分别处以三千元和五千元罚款,并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

记者了解到,京津冀目前正同步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防治”进行立法,在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第六次协同座谈会上,三地人大围绕该项立法协同项目进行了交流讨论,认为应在法规名称、体例结构和重要内容上,做到协同一致。

(关键字:排放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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