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3-028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00元(含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50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0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年母公司年度实现净利润90,058,649.62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8,643,667.12元,本年度末母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60,550,959.28元。
鉴于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且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稳步增长,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253,360,000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3,934,8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246,616,159.28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四、 派发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9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和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5%。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实际扣税后现金分红为0.052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275元,实际扣税后现金分红为0.04950元;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0825元,实际扣税后现金分红为0.04400元;公司将通过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950元。
(三)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00元。
(四)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部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电话:0416-319862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关键字:钼 新华龙钼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