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艘来自加纳塔科拉迪港的货轮“女神”号(VENUS HISTORY)满载39740吨加纳锰矿停靠在连云港码头。从4月4日至7日经过4天时间该轮所有货物卸载完毕。经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对全船货物实施检验后发现该船实际到货重量为38825.34吨,比提单短少914.66吨,短少比例达到了23‰,远高于国际惯例中所规定的2‰,短少部分的货值为14.2万美元。
经调查了解,塔科拉迪港设施较为简陋,港口缺少实施重量检验的设施。装货港出具的提单重量是该发货人依据矿山发货重量签发的,并且船方在提单上特别注明提单重量为发货人申报,船方对于货物短少不承担责任。该批货物从矿山到港口通过卡车运输,中途损耗较大。另外,由于船期等因素,有时候货物在港口货场堆放时间较长,进一步增加了货物的损耗,致使在装船时,货物重量严重不足。这是造成货物到港重量短少的主要原因。从近几年该发货人从该港口发运到连云港港口的锰矿整体情况分析来看,从2012年至今,共发生10次贸易往来,全部都发生了货物短少。其中,7次为超范围短重,最大短重比率为11.1‰,短少重量为425.070吨。本次短重从短重比率及短少重量来看,均创造了该港口新的记录。
此外,有一个值得重视的情况是,在该发货人与国内买家签订的合同中,罕见地使用了这样的条款“如果卸货港和装货港的检验结果相差超过了1%,那么结汇依据是装货港重量和卸货港重量的平均值”。这就是说,货物到岸后即使收货人能发现重量短少,那么发货人仍然可以通过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把这种短少的一半转嫁给国内收货人。更加不合理的是,发货港的重量证书并不是第三方检验机构签发的,而是发货人自己签发的。这显然是一种以卖方市场姿态签订的霸王条款合同,对于国内收货人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为此,连云港局检验检疫局已经向省局提请对来自该港口的锰矿发布风险警示通报,以提醒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合同时,重视数重量检验条款,明确规定以到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结算依据,抵制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并适当提高议付款比例,谨防在当前国际经济不景气环境下可能出现的商业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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