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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钨、钼资源税费改革具体事项已明确

2015-5-6 9:13:28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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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就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 关键字:
  • 稀土 钨 钼 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就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为进一步推进清费立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

关于计征办法,通知规定,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通知还就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同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并明确了有关事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关键字:稀土 钨 钼 资源税)

(责任编辑:0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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