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7〕67号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7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部研究确定了2017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含《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2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1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并在本省(区)国土资源厅(局)网站公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四、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执行。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关键字:稀土矿 钨矿 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