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购进印有“山水东岳”商标的水泥包装袋,一男子生产假冒“山水东岳”水泥,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3万多元。近日,长清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4月至7月,韩某未经许可,擅自购进印有“山水东岳”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使用某品牌散装水泥在历城区某村一废旧院落中生产假冒“山水东岳”注册商标的袋装水泥。经查,向王某销售325型号水泥145吨、425型号水泥215吨,金额113700元;向章丘区的胡某销售约50吨,金额16850元;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销售约10吨,金额3000元。共计销售420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3550元。
王某于2016年9月10日与某建设集团第十工程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向该公司承建的某工地送“山水东岳”牌水泥。王某明知韩某销售给其的是假冒水泥,仍然购进,加价出售给工地,共计360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3950元。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岳某作为韩某雇佣的司机,每月工资4000余元。其明知韩某生产销售假冒“山水东岳”牌水泥而驾车为其送货,其中向某工地送假冒“山水东岳”水泥320吨;向胡某送货约50吨;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送货约10吨,共计380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1150元,个人获利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韩某、王某、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被告人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韩某作案用手机1部、东风牌货车1辆予以没收。岳某非法所得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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