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5名被告..
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某红利用其担任昌东镇尤口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的影响力和家族关系,聚集、吸收家族成员和好友,为垄断当地砂石供应业务,通过聚众斗殴等手段,逞强争霸,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范某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舒某飞、范某保、范某高、王某红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范某红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不同分工,重大事项均需向其本人请示汇报,并通过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
其间,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对该区域内的混凝土供应商、建筑商等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长时间非法控制和垄断砂石供应及运输市场,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尤口村为据点,经过发展,逐步将势力范围扩大到南塘湖、南昌航空城北区等区域,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破坏上述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告人范某红利用其任村党支部书记之机,把持基层政权,恣意行使职权损害集体利益,纵容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损害基层组织威信,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环境。同时其组织成员利用恶名和强势地位随意插手纠纷,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范某红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告人范某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舒某飞、范某保、范某高、王某红4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3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余5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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