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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最高法院周四裁定数家被控采取不公平贸易做法的中国公司胜诉。此案曾引在布鲁塞尔和北京之间的紧张关系。
律师说,裁决结果有可能鼓励更多中国企业挑战欧盟执行机构、主要贸易执法机关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有关以不公平的低价格在欧洲销售商品的主张。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周四裁决认为,仅仅因为一家中国企业部分为中国政府所有,并不足以证明这家公司不是在市场化环境下运营。欧盟委员会要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多少关税(如果决定征收的话),就必须确定相关企业是不是在一个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中采购和销售。如果确定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中运营,用贸易术语来说,就是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欧盟委员会调查一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是在欧洲市场上倾销时,如果有中国公司被认为受到政府干预,那么这家公司几乎一定会面临缴纳更高关税的威胁,而对于中国企业声称自己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营的说法,欧盟委员会通常不予采信。
此案涉及欧盟在1998年对中国输欧除草剂草甘膦征收的关税。生产企业之一浙江新安化工集团(Zhejiang Xinan Chemical Industrial Group Ltd.)希望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但因为中国政府持有该公司的少数股权,欧盟委员会拒绝了新安化工的请求。
欧洲法院驳回了这一分析。
欧洲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说,本院宣布“基本反倾销”规定(basic anti-dumping)并不排除政府对生产商活动的所有干预类型,只排除对定价、成本及投入决策的明显干预。
翰宇律师事务所(Squire Sanders)驻布鲁塞尔贸易律师麦克莱恩(Robert MacLean)说,裁决结果将使中国企业主张它们是在自由市场环境下运营变得更容易。
麦克莱恩说,中国很多政府控股企业都不愿意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申请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因为他们担心欧盟委员会将把政府控股等同于政府干预,因此自动驳回他们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主张;从原则上讲,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应当会鼓励中国更多政府控股企业在将来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申请获得市场经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