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在自动驾驶、智能航运等领域开展试点任务。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有关任务和《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相关部署,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自动驾驶、智能航运技术发展与应用,以试点为抓手、以应用为导向、以场景为支撑,通过实施一批与业务融合度高、具有示范效果的试点项目,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集,凝练形成技术指南、标准规范等,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
二、试点组织
(一)征集试点项目。
鼓励产、学、研、用多方参与,协同开展试点。优先支持用户单位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结合业务生产实际及技术优势,按照部明确的试点任务领域,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谋划试点项目,明确试点目标、主要内容、实施周期等,并编制试点项目申报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对试点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论证,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审核、确认后,择优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确定试点项目。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试点项目征集和推荐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现场评估等方式,综合考虑试点任务与交通运输业务的融合度、技术路线、预期成果、试点单位工作基础等因素,组织对申报项目论证,择优确定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试点项目并发布。
(三)试点项目实施。
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加强协同,突出技术与业务融合,在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的基础上,注重总结经验,形成面向场景的综合解决方案。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四)试点项目评估。
试点项目结束后,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未完成申报书所确定试点任务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试点项目。结合试点工作评估及总结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适时对试点任务领域优化调整。
三、有关要求
推荐单位和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相关单位积极性,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试点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试点单位自行解决,推荐单位积极提供支持。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形成相关技术指南或标准,支撑试点成果推广应用。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组织现场考察、集中研讨等形式,加强技术交流;对试点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标准规范等,将在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评选、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对通过试点项目形成良好研究基础的单位,将在推荐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四、2021—2022年工作安排
各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对照试点任务领域(见附件1),组织相关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表(格式见附件2)及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每个单位推荐试点项目不超过4项(自动驾驶领域不超过2项,智能航运领域不超过2项);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每个单位推荐试点项目不超过2项(限智能航运领域)。同一子领域推荐项目不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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