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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审批时禁止贷存挂钩

2020-5-26 8:00:26来源:中商网撰写作者:吴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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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信贷审批时禁止贷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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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信贷审批时禁止贷存挂钩

为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监管再出招。5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信贷环节、助贷环节、增信环节、考核环节等的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指出,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同时,要求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银行应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关键字:银行信贷审批时禁止贷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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