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各类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制定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专业化中心、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的特点,科技项目分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研究课题)和技术改进项目。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相关文件,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和决策,推荐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进行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提出项目筛选建议,并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论证。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科随时申报,科技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人)负责制。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所管理项目的立项、实验、验收、评价等所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需要终止、变更、延期开展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后,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报项目验收材料。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召开结题验收会议。未结题项目不参与集团公司内外部科技成果鉴定和奖项评选,跨年开展的项目应进行年度总结。
此外,《办法》还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守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办法》自2月14日起生效,原《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酒科技〔200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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