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冷轧不锈钢反倾销案,因无相关方要求进行期末检视,故越南工商部于2022年4月5日颁布第625/QD-BCT号决定有关继续对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进口的冷轧不锈钢实施反倾销措施。
上述决定签发日起期满一年时间前60天内,依照越南ZF第10/2018/ND-CP号议定第59条之规定,各相关方可申请进行期末检视。
此前(2019年10月2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162/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中国大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TaigangStainlessSteelCo.,Ltd.)和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TiscoStainlessSteel(H.K.)Limited)为17.94%,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31.85%;台湾地区涉案企业为37.29%;马来西亚企业BahruStainlessSdn.Bhd和AcerinoxSCMalaysiaSdn.Bhd为11.09%,其他涉案企业为22.69%;印度尼西亚企业PT.JindalStainlessIndonesia为10.91%,其他涉案企业为25.06%。
决议自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越南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及7220.90.9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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