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0日起对全省钢铁行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规定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内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停止加价。
《通知》指出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的正向拉动作用,综合运用价格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
全省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经执行程序进入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淸洁运输方式” 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执行范围为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
《通知》要求
全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钢铁企业名单联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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