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试点开征阶段(1979年—1993年):增值税税种开始设立,并逐渐在全国试点。1979年7月起,我国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逐步确立阶段(1994年—2003年):增值税地位逐步确立,征税范围逐渐扩大。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由部分工业行业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转型改革阶段(2004年—2011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2004 年7 月,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 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2016年):由部分行业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试点。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存在,2012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 年5 月1 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深化改革阶段(2017年—现在): 增值税开始以并档减税降负改革。2017 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财税[2018]32号 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
★第四次调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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