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平鲁区龙矿大恒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龙矿大恒煤业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大恒煤业发〔2022〕305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龙矿大恒煤业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4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朔州平鲁区龙矿大恒煤业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内,行政区划隶属朔州市平鲁区管辖。井田面积为6.9096km2,设计可采煤层4-1号、4-2号、9-1号、9-2号、11号煤层(不含硫分大于3%区域),剩余服务年限13.2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4-1号、9-1号、9-2号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4-2号煤层采用大采高综采采煤法,11号煤层采用综采采全高采煤法。利用现有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井筒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对副井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在主井工业场地新增原煤储煤棚。项目总投资233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05万元。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5〕791号文同意该矿井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核增为300万吨/年,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573号文同意矿井生产能力核增至360万吨/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3〕343号文、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许可函〔2016〕21号文分别对18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此次环评内容为360万吨/年矿井项目。龙矿大恒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333号文对原规划环评予以审查同意。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中,承诺将龙矿大恒煤矿360万吨/年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中,并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该项目属于国家保供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44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林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居民点、工业场地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项目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门批复的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现矿井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及地面生产补充水等,剩余废水经深度处理后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外排,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朔审批函〔2022〕86号文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了批复。为进一步降低现有外排废水的含盐量,环评要求2023年8月底前完成对矿井水处理站的脱盐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外排废水含盐量低于1000mg/L要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煤厂补充用水、绿化及降尘等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掘进矸石不出井,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洗选矸石按照环评要求送平朔集团安太堡露天矿内排土场进行回填。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统一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采用现有燃气锅炉提供热源,并配套低氮燃烧技术,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标准限值要求;原煤筛分破碎设置集气罩和布袋除尘设施;煤炭储存采用全封闭储煤场和简仓;运输采用封闭皮带输送走廊,转载点全封闭,内设喷雾洒水装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原煤出井后,部分送配套的选煤厂进行洗选,剩余外运洗选。
(五)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脱盐升级改造,确保处理后的矿井水经回用后剩余部分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承诺拆除原有燃煤锅炉,并对备用燃气锅炉进行封存。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搬迁迹地、原整合矿井场地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3〕343号、晋环许可函〔2016〕21号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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