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是中国和欧盟达成的光伏出口“价格承诺”的实施日,国内94家光伏企业以后或以“每瓦0.56欧元”的价格向欧洲出口产品,不过该价格仍会适时调整。
除了价格承诺外,94家企业未来也需在拿到出口配额之后,再对欧销售产品。目前,国内该如何分配这批配额,仍在讨论中。目前拟定的分配办法可看做是“631”方案,即60%的份额按历史出口数据而定,30%将分配给36家抗辩企业,10%则给予规模较小的企业。
有光伏企业表示,这一方案尚未获得通过,目前获得配额的94家国内光伏企业仍存在很多想法与争议。但估计本周,光伏配额的分配细节将对外公布,每个公司能拿到多少配额也就会敲定。
据了解,2014年我国获得的配额是7GW,而2013年8月至12月的配额是1.8GW。
正在讨论中的“631”方案规定,光伏出口欧盟的配额60%比例,按企业对欧出口的光伏产品量占中国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额计算。
一家南京当地的光伏企业负责人透露,上述分配方法对该公司不利,“这对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有好处。大公司会生产大量的产品,出口很多光伏产品到欧洲,但仍会有不少库存放在那边的港口,实际并没有卖掉货。而我们则是完全以销定产,这是从控制成本的角度来做的。”如果是他来决策,他更推崇在配额的分配上倾向于使用盈利能力、盈利质量等指标来判断,如净利润率、预收款/营业收入、经营现金流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我们并不主张参考2012年或者以往年份对欧的出口额,来确定未来的对欧出口数量。中国的出口产品定价确实低一些,引发了大量出口,才致使中国企业面临现在的窘境。如果还按照以往出口份额来分配未来的出口数量,可能有失公允。”
但上海一家大型光伏企业则认为,如果不使用往年的出口量来做参考值的话,一些以往都没有出口、没有订单的企业,给了他们配额可能也无法出口。“而且,在中国、欧洲价格差不多的情况下,未来欧洲客户也更倾向于有品牌、有技术及口碑的产品。”
对于配额剩余的40%份额,机电商会对外表示,30%会“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的抗辩企业”;另外10%则“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企业,对按条款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1MW=1000MW)的企业补足到2MW。
中盛光电CEO佘海峰称,30%的比例估计会分给36家抗辩企业,“这次国内有94家拿到了出口份额,而其中36家参与了抗辩,而数量分配的标准之一就是谁应诉、谁受益。但是,30%的份额是否是均分,还不而知。”他表示,8月至12月,该公司可能会拿到200兆瓦的分配量,大概是2012年同期的70%。
前述南京那家公司负责人还建议,希望在分配过程中要有配额调节机制,“如果某些公司的配额用不完,应该主动交到相关部门,再协调分给其他公司。而不能产生有些公司有配额但无订单,却倒卖配额的情况,配额不能成为企业非正常渠道盈利的一种手段。而如果有公司的配额不够,也应该得到相关支持,以便帮助企业对欧出口光伏产品。”
除了94家获得配额的企业之外,还有40家出口欧洲的光伏公司可能会被征收47.6%至67.9%的反倾销税。
40家公司中的一家新能源企业内部人士表示,2012年该企业在欧洲出口量有300兆~400兆瓦,欧洲市场占到其全球销量的66%,他们在马德里、法兰克福及卢森堡都设有销售公司。“欧洲那边的客户,资金非常紧张。现在,我们主要是在进行资金回笼,但很困难。而下一步,我们会转向国内市场的销售,但我们并不打算放弃欧洲市场,也不会撤回销售人员,还是希望国家能给予我们扶持与帮助。”不去争取欧洲配额,其估计能拿到的配额数量并不多。
另一家企业虽然在94家能拿到出口配额的名单里,但该公司的销售总监仍对欧洲市场抱有疑虑。
“拿到配额还是一方面,现在我们是否能获取足够的订单,我信心不足。”这位销售总监称,该企业的出口分为两部分:光伏组件和工程总包,在工程总包这一部分,目前按照规定,中方企业及关联企业都不可对欧出口其他光伏产品,而以往工程总包的一部分利润就来自于其他产品的利润。
而一家在美上市的光伏企业投资负责人则说,尽管他们有配额,但问题是欧洲市场会缩减。去年其出口欧洲的光伏产品有400兆瓦左右,占全部销量的45%,但2013年估计会下降到25%,而减少的部分如何通过日本、国内及美国市场消化,还很难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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