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4月30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裁决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两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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