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函〔2016〕316号
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6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需要,部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含《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2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1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四、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执行。
附件:1.2016年度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2016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关键字:稀土矿 钨矿 开采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