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安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园区),并保证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园区设立前还应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每5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制度,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定期向园区内部和周边社区、乡镇等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及预警预报。
《办法》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应当限期搬入危险化学品园区或转产、关闭。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违规的处罚力度。
(关键字:危险化学品 安全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