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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部分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

2017-12-27 8:00:04来源:发改委网站作者:
  • 导读:
  • 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
  • 关键字:
  • 天然气 供气 供暖

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一些供气、供暖企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在工程改造、安装中乱收费等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部分违规企业处罚情况如下:

一、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重复收取供热入网工程费。经查,2017年9月,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在进行尚志市集中供热管网并网改造过程中,对前期已向康安供热物业公司交纳入网费的102户居民,再次收取了25元/平方米供热入网工程费,共收取36.12万元。黑龙江省尚志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价格违法问题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6.12万元全部退还给用户,并处以罚款54.19万元。

二、浙江省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5日,擅自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应执行2.7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3元/立方米,共销售天然气197.24万立方米。海盐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共计40.19万元。

三、四川省宣汉县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向用户收取天然气价格时,对不列入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每立方米多收0.2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共销售民用天然气158.13万立方米,多收金额31.62万元。宣汉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1.62万元退还用户。

四、山东省曹县恒源加气站擅自提高CNG天然气价格。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曹县恒源加气站共销售车用CNG天然气1098.33立方米,应执行4.8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5.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多收取0.61元,共多收价款669.98元。曹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加气站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12月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

进入冬季后,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供热工程改造也在进行中,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关键字:天然气 供气 供暖)

(责任编辑: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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