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政府网获悉,近日,《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方案提出,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方案鼓励各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进入化工园区,不在园区的逐步关停淘汰,严禁在化工园区以外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
附:
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积极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企业主体、社会联动,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驱动,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科学实施、分步推进,扎实有序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现以下目标: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协调。
二、工作步骤
(一)评价摸底(2018年6月底前)。各市政府结合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充分利用评级评价成果,确定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
(二)制定方案(2018年9月底前)。各市政府在对化工园区重新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2018年10月至2025年年底)。各市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充分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落实支持保障政策,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分步分类、扎实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
(四)中期评估(2021年年底前)。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逐级开展方案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全面掌握搬迁改造工作进展,评估工作成效,发现问题不足,优化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五)检查验收(2025年年底前)。组织开展搬迁改造工作验收,对部门依法履职、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废弃生产装置拆除、残留污染物清理、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搬迁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各市要按照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评级评价标准,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方式,逐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评级评价,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而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对现有明显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不等不靠,立即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各市政府负责,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省环保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科学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市要对搬迁改造企业逐一登记造册,详细掌握企业资产规模、产品产能、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科学测算搬迁改造所需经费、土地、技术等需求,指导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资金筹措、职工安置、承接园区等具体落实措施,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各市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配合)
(三)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配合)
(四)加快推动进区入园。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扎实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全面评估和论证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需求。鼓励各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进入化工园区,不在园区的逐步关停淘汰,严禁在化工园区以外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各市政府和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配合)
(五)妥善化解风险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有序、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稳定就业岗位,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对搬迁改造产生的失业人员,要建档立卡,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统筹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妥善处置企业债务问题,防止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配合)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将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强化安全、环保、节能、质量倒逼机制,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水平,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增效”,推动化工产业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各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提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奖励办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市政府和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将搬迁改造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发布,加强银企对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对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搬迁改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其作为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做好项目审批、安全环保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社会风险化解等工作,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保障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把搬迁改造工作作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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