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任务,按照山东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主要工作分解方案的通知》(鲁节减字[2008]2号)的分工要求,山东省经贸委制定了《山东省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山东省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主要工作分解方案的通知》(鲁节减字[2008]2号)要求,省经贸委确定建立全省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二、凡按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包括焦化行业淘汰的土法炼焦装置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机焦炉(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电石行业淘汰的63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十一五”后期淘汰的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电石炉;铁合金行业淘汰的普通铁合金63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高炉,特种铁合金淘汰的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铝钡、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电炉除外),均应实行公示。
三、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淘汰的主体装备和设施拆除、废毁处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公示。
四、省经贸委通过山东经贸网(www.sdetn.gov.cn)等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拆除的落后生产设备名称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立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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