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召开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并以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了国家公园的定义和内涵,明确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规范了国家公园的设立与审批、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和经营与利用等重要问题,彰显了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的立法创新。
关于国家公园的定义,《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省政府批准和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特定保护区域。
关于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一是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接受本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有关职责。
关于国家公园与其他保护地衔接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一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三是国家公园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自然保护区的相应功能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996年,云南率先在全国开展国家公园模式的试点研究和探索。2006年至2014年底,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了8个国家公园,制定发布了8项国家公园地方技术标准。8个国家公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民生、旅游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条例(草案)》的出台,妥善解决了国家公园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将为我国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探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