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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施行

2019-7-11 12:57:36来源:法制网作者:
  • 导读:
  • 法制网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 李建军 岑耀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西南宁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又出一记“杀手锏”:《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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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 条例

法制网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 李建军 岑耀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西南宁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又出一记“杀手锏”:《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宁市将通过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设备等科技手段,对机动车“黑尾巴”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处罚;针对挖掘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旦取证排放超标或冒黑烟,即处5000元罚款。

高科技让超标车无处藏身

有些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气管经常会冒黑烟,被戏称为“黑尾巴”。如何斩断这些黑尾巴?据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规定,车辆排气烟度林格曼黑度超过1级的,视为排放超标,因此,冒黑烟的车辆即为超标车辆。

《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目前,南宁市已配备了固定式和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超标排放情况进行自动取证,并形成照片、视频、环保监测报告等材料,再由环保执法部门转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超标车辆进行查处。

下一步,生态环保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升级遥感监测数据系统,系统建成后,遥感监测设备形成的超标排放车辆的材料可以直接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这些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可以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条例》第十一条还明确禁止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等六类违规行为。《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实施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填补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空白

除了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进行刚性管控外,《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也纳入了管理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复杂,大都使用柴油,对大气的污染比较严重,而且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目前对这些机械排气情况的监管仍是空白。

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条例》明确规定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设置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其一,建立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以便尽快掌握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为今后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其二,应当按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期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三,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其四,设定法律责任。针对使用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据悉,截至今年5月,南宁市(含县、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 197.5 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162.6万辆,并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建设领域大量使用,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也给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条例》的施行,是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问题的最有力的法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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