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印度对进口铁、合金或非合金钢制(非铸铁和不锈钢制)无缝管和空心异型材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2年半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为25%(从价税),第二年为15%(从价税),第三年(6个月)5%(从价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1910、73041920、73041990等。
但有三类产品不在征税范围内:(1)符合ASTMA213/ASMESA213和ASTMA335/ASMESA335规格,或BIS/DIN/BS/EN,或任何其他同等规格的无缝合金钢管和空心异型材;(2)非API和专利优质接头/优质螺纹接头/优质螺纹管(Q-125、13CR、L-80、P110、C-90、C-95、T-90、T-95);(3)所有符合(2)的13铬(13CR)等级管和管道;(4)钻铤。
在本案中,宝钢集团有限公司(Baosteel Group Corp China,Shanghai)、江苏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Yangzhou Lontrin Steel Tube Co.Ltd.,Jiangsu Province,China PR)、中国钢铁工业协会(China Iron&Steel Association)参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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