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尼、日本和韩国的热轧钢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免税调查终裁:不免除依据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516GR70标准厚度等于或超过100毫米的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免除依据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516-70标准厚度等于或超过100毫米的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免除依据日本工业标准(JIS)G4051-S45C厚度超过100毫米的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51.00。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51.00。
2013年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印尼、日本和韩国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3年12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4年4月,应BalcombeEngineeringPtyLtd.和AdsteelBrokersPty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免税调查,并对原产于印尼、日本和韩国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免税调查,此次调查的涉案产品是依据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516-70标准厚度等于或超过100毫米的热轧钢板,以及依据日本工业标准(JIS)G4051-S45C厚度超过100毫米的热轧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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