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务网
正在更新
钢铁指数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华商务网> 钢铁产业> 管带材> 推荐资讯

钢铁等多家企业环境监测数据作假 环保部将拟《新规》严惩责任人

2015-7-10 8:40:45来源:一财网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 导读:
  • 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到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二号窑二氧化硫分析仪显示数据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标5%,但传至环保局的数据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仪数据是881毫克/立方,但上传环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
  • 关键字:
  • 环保

环保部监察局近期组织的检查发现,焦化、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多家企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环境保护部7月8日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吊销上岗证、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排污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拘留。

从企业、环保部门或是第三方拿到的环境监测数据,有多少是真实的?这些机构和部门数据造假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部7月8日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吊销上岗证、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排污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拘留。

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目前各地环境监测数据作假的现象屡见不鲜。环保部监察局近期组织的检查发现,焦化、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多家企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此前,群众投诉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污染环境,但环保局监控平台上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部达标。

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到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二号窑二氧化硫分析仪显示数据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标5%,但传至环保局的数据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仪数据是881毫克/立方,但上传环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

检查人员打开监控设备发现,负责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了几根导线,并连接该公司办公室,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邹首民表示,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既有企业方面的因素,也有监管制度和手段上的问题。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征求意见稿提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上述办法的起草单位还建议,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关键字:环保)

(责任编辑:00880)
推荐资讯
最新供应
最新求购
【免责声明】
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钢铁产业频道: 管带材 | 硅钢 | 板材 | 建筑钢材 | 涂镀 | 不锈钢 | 中文国际
中商数据-研究报告-供求商机-中商会议-中商VIP服务-中文国际-English | 钢铁产业-化工产业-有色产业-能源产业-冶金原料-农林建材-装备制造
战略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客户服务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 Chinacc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商务网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京ICP证030535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盛世龙源12号楼 邮编:100022
客服热线:010-5166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