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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规则发布 转融资业务先行启动

  • 2012-8-28 10:10:55
  •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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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27日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
关键字: 转融通 证监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27日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目前,转融资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海通证券(600837)、申银万国、华泰证券(601688)、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600999)、广发证券(000776)、光大证券(601788)、中信证券(600030)、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经确定了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综合各方准备工作进展,转融资试点即将推出,不断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资金来源。

转融通简介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在欧美成熟市场,转融通制度非常普遍,券商在融券业务中一般仅充当中介角色,可融标的证券的来源大多为第三方,即真正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

(关键词:转融通 证监会)

(责任编辑: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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