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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出台

2018-3-23 8:43:53来源:中国工业报作者:
  • 导读:
  •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下称《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关键字:
  • 煤炭 产能置换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下称《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煤炭行业人士认为,近期,相关部委陆续出台包括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限制港口下水煤最高价、增强煤炭铁路运力等一系列措施,将显著增强煤炭的供应保障,后期煤价也有望随着供应增加趋于缓和,有望纾解火电行业的经营压力。有观点认为,产能置换政策暂时只影响动力煤,不会对焦煤矿产生影响,但能够享受最新产能置换政策的煤矿数量并不多。

《通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尽早退出,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发展动能转换。一是支持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退出;二是支持灾害严重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加快退出;三是支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增加优质产能;四是支持优化生产系统煤矿增加优质产能;五是支持煤电联营增加优质产能;六是支持与煤炭调入地区签订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合同煤矿增加优质产能;七是鼓励已核准建设煤矿增加优质产能;八是有序实施产能置换承诺制度;九是明确产能置换煤矿关闭退出时间;十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与煤炭调入地区发电企业新实施跨省(区、市)煤电联营的煤矿申请新增优质产能,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其中,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和发电企业拥有一方股权超过50%的,折算比例可进一步提高为300%;在本省(市、区)新实施煤电联营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含核减产能),最迟要在建成煤矿投产前核减到位。生产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要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到位。退出煤矿不属于“僵尸企业”、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时间可承诺在项目投产或核增申请得到批复之后1年内关闭到位。

据介绍,该政策适用的煤电联营项目是新增优质产能煤矿实质性进入煤炭电力企业新实施的兼并重组,或发电企业实质性重组新增优质产能煤矿项目,或新增优质产能煤矿的投资人实质性重组发电企业,或拥有对方股权不低于30%。

(关键字:煤炭 产能置换)

(责任编辑: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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