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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21-5-7 8:33:11来源:中商网撰写作者:
  • 导读:
  • 今天,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 关键字:
  • 工信部 钢铁行业

今天,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关键字:工信部 钢铁行业)

(责任编辑: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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