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价处负责人侯守礼表示,将改革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并完善补贴标准,建立补贴逐步下调机制,直至取消补贴。
行业人士表示,上述表态,并没有太多的新意,只不过进一步确立了一个共识。既在电力体制改革确立及还原电力商品属性这一大背景下,作为仍然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必须丢掉“暴利”甚至是高利润的幻想,而要彻底的进入一个收益率相对稳定的时代,也不排除是“微利”时代。
熟悉的微利
实际上,“微利”对于光伏行业来说,并非陌生词汇。自行业寒冬启动开始,行业“微利”已持续多年。或许,相对于停产倒闭的诸多被“洗掉”的行业企业而言,微利已算最佳结果。更何况,不论是光伏发电所在的电力行业还是与光伏发电相关的制造业,微利本就是行业的合理选择。在新能源逐步替代传统能源的道路上,微利已成为主题,暴利早已不在,只有稳步前行,才能持久远。
根据侯守礼的介绍,光伏电价补贴将集中在两个方面,改革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完善补贴标准,建立补贴逐步下调机制。
对于前者,将现行的根据电站所在资源区制定标杆电价的模式转变为上网标杆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与定额补贴两部分,将现有差价补贴向定额补贴转变,同时鼓励光伏项目参与市场竞价,强化市场竞争在发电价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对照来看,这一调整与现行的分布式电站补贴方式类似,这也意味着其针对的主要是大型地面电站,未来两者的补贴方式将一致。
对于后者,侯守礼表示,将考虑价格政策衔接、项目建设时期不同等实际情况,初步考虑制定差异化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并伴随产业技术进步,逐步下调光伏发电补贴水平,直至取消补贴。对于业界而言,补贴标准下调也是在意料之中,其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下调的幅度。而以今年的例子来看,未来几年的下调幅度可能会超过预期。根据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光伏发电2016年标杆电价I类资源区调整为0.80元/千瓦时、II类资源区0.88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0.98元/千瓦时,明显要低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电价标准。
增值税优惠之惑
近期,国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一大行业热点。根据通知,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而行业媒体则表示,这一看似利好的政策,实际光伏企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享受到,而未来又存在很大的政策变数,这使得这项税收优惠成为了悬在半空中的一块肥肉:都在说有也都看到有,但就是谁都没有吃到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与减半征收有本质区别,“即征即退50%”可以享受到的前提是增值税额为正时才可以有退税,如果进项税还没有抵扣完应交税额为负则退无可退,“这个政策就是个空头支票”。行业人士表示,“如果是直接减半,那才是真的实实在在的优惠。”
而所谓“直接减半”,则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进项税需要抵扣十年以上才能抵完,光伏发电产业十年内没有增值税上缴,这对于地方利益来说也确实难以割舍。
行业人士表示,真正合理的做法是,光伏电站进项税不能抵扣,电费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样做,一方面,直接给光伏发电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扶持清洁能源产业,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另外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会很欢迎,光伏电站建成发电后,马上能收到增值税,而现在的抵扣办法下,是5、6年收不到一分钱增值税的。
大有可为的微利之机事实上,所谓矛盾,也不过是逐步进入“微利”时代的一种暂时的利益平衡。未来,面对持续微薄的利润,摆脱了“贵”的帽子,各方仍然大有可为。
从政府角度而言,应出台合理电价政策,当前出台的电价政策,属于过渡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对电站建设、运营成本、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解之后,制定更加合理、长远的电价政策,使光伏产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设定准入和退出门槛,强化标准执行。在已有行业准入和严格标准的基础上,对标国外先进光伏大国,避免企业因一时形势好转而盲目进入。
从行业组织角度而言,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反馈光伏企业的诉求;要加强与企业沟通,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推动产业链整合。大型企业之间不仅要在产品供需方面展开合作,更应该在研发方面加强合作,尽快地提高光伏产品的转化效率,进而降低成本;要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优势互补,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有质量的服务。
从企业角度而言,应优化电站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进行科学的维护,保证发电量。合理的利润是保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这样企业才有足够的动力和充足的资金去研发先进的技术,从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到来,我国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具备全球化的视野,与国际先进机构、龙头企业在市场、技术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这样才能牢牢把握市场脉搏,掌握先进技术,引领光伏产业更快、更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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