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专家近日呼吁政府对未及时兴建冶炼厂的企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推动国内外矿业企业在放宽精矿出口3年时间内抓紧投资兴建冶炼厂。
当地《雅加达邮报》日前援引印尼能源和矿业高级分析师库尔杜比的话报道称,印尼政府放宽原矿出口禁令的决定是可理解和可接受的,将有效避免对国内矿业企业和矿工造成严重影响,也将有效缓和对印尼经济的冲击,因为冶炼厂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建成。但印尼政府应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未能在3年宽限期内完成冶炼厂建设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例如,应要求继续出口精矿石的企业(如美国自由港和纽蒙矿业公司)签署“捆绑协议”,如果未能及时兴建冶炼厂,其矿业开采工作合同将自动终止。
印尼矿业协会专家布迪表示,印尼政府确实有必要就放宽出口禁令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以确保2017年所有企业都能按照要求兴建冶炼厂。
根据2009年印尼颁布的《煤炭与矿物法》规定,为推动印尼矿产品加工中下游产业发展,2014年1月后在印尼采矿的企业具有就地加工冶炼的义务。2012年上半年,为避免全面禁止原矿出口前的过度开采,印尼政府开始限制原矿出口,对65种金属矿采用配额许可制度,并征收20%出口税。
矿业法颁布已近5年,但由于印尼基础设施落后和就地冶炼所需投资较大,大部分企业处于观望状态。虽然已有近300家企业提出兴建冶炼厂的申请,一些企业已启动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工作,少数企业已开工建设,但大部分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兴建冶炼厂。是否按时执行新矿业法有关规定,一直成为印尼业界争论的焦点。
由于去年以来印尼出口表现不佳,贸易逆差和经常账户赤字压力增大,印尼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新矿业法中的“漏洞”,努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变通方法,避免全面禁止原矿出口对印尼经济造成过大冲击。
根据内部协调会议,印尼政府将放宽原矿出口政策,允许粗加工精矿再继续出口3年(至2017年),并据此修订2010年第23号政府条例和2013年第20号能矿部长条例(该条例为2012年第7号能矿部长条例的修订版)。其中,允许出口的铜矿产品纯度从原来的99.9%下降为15%的铜精矿;锰铁矿产品纯度从原来的60%下降为40%的锰精矿;铁矿产品纯度从原来的90%下降为56%。而业界提出的铝矾土放宽至35%—45%和镍矿放宽至1.6%的建议被否决。
目前有关方案已报印尼经济统筹部审核,最终将由苏希洛总统签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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