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机构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密切跟踪相关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变化,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
签署仪式上,上海期货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叶春和表示,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期货价格要成为基准价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比如充分发育的现货市场、衔接顺畅的远期市场和运转高效的期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以期货价格为基准,即期价格、远期价格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大宗商品定价体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期货价格已为政府、企业、媒体等各方广泛关注、传播和使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影响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进行贸易合同定价时,开始参考国内期货价格。例如,目前国内80%以上的有色金属现货贸易,都是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有色金属期货价格为基准进行计价结算的。
大宗商品的定价话语权攸关国家的核心利益。目前,世界上重要大宗商品如农产品、有色金属、石油等的国际贸易价格,都是由国外期货市场决定的。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客观上要求加快对外开放,提升商品期货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影响力,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中国因素”这种实体经济影响力相匹配的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在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掌握利益分配的主动权,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
2014年,按双边统计,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共成交各类商品期货合约45.8亿手,成交金额256万亿元,成交量、成交金额、客户保证金、投资者开户数等主要指标分别较十年前增长了数十倍。
(关键字:三家商品交易所 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