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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监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

2016-1-7 15:51:24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 导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对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企业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的,逾期不改,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键字:
  • 冶金有色金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对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企业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的,逾期不改,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针对职业病预防,规定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当识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检测结果。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在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及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采取防护措施。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及现场监护制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
  
  针对监督管理,规定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关键字:冶金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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