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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楼市十条 半年涨幅不宜超过6%

2016-3-21 8:39:19来源:华尔街见闻作者:
  • 导读:
  • 据苏州广电总台消息,苏州市政府3月18日出台“楼市十条”,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其中提到,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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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 楼市

苏州广电总台消息,苏州市政府3月18日出台“楼市十条”,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其中提到,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

意见指出,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商品住宅供应偏紧、库存较少的区域,增加土地供应量;在商品住宅库存量较高区域,控制土地供应量。

楼市十条包括: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二、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三、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四、建立市场平准房源机制;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六、全面清查金融违法行为;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八、提高市场动态监管水平;九、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行政加强了对商品住宅价格的监管。新规提到:

市区(不含吴江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申报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近日,苏州楼市持续疯狂,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别墅产品均大受欢迎,“抢购.”、“售罄”、“日光盘”等字眼已经司空见惯。业内人士表示,“金三”过半,多盘终结开盘“拖延症”,苏州楼市供应量稳步上扬,给“饥渴”的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增加了购房者的选择余地,促进成交量稳步上扬。不过,苏州市场仍然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苏州楼市成交量的快速攀升。

来自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指数研究院苏州分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进入传统销售旺季后,苏州楼市一路走高,住宅周成交量一度维持在2200套左右,同比去年几乎增长一倍。上周,苏州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29.64万平方米,环比上涨2.22%;成交套数为2244套,环比上涨3.55%;成交均价为15908元/平方米,环比上涨2.44%。供应方面,8个项目在上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新增2376套、19.5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新增1432套、16.30万平方米,高新区科技城是新增供应大户。

(关键字:苏州 楼市)

(责任编辑: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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