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需要,体现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5月10日税政司公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税改中提到,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其中优惠税率部分: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可减税或免征。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幅度 | |
1 | 金属矿 | 铁矿 | 精矿 | 1%-6% |
2 | 金矿 | 金锭 | 1%-4% | |
3 | 铜矿 | 精矿 | 2%-8% | |
4 | 铝土矿 | 原矿 | 3%-9% | |
5 | 铅锌矿 | 精矿 | 2%-6% | |
6 | 镍矿 | 精矿 | 2%-6% | |
7 | 锡矿 | 精矿 | 2%-6% | |
8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 原矿或精矿 | 税率不超过20% |
备注: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表示,本次税改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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