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工信部起草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办法预计在2018年开始实施,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在乘用车企业间自由交易。
中国工程院院士杨裕生曾表示,“补贴退坡+积分制度”是政府“十三五”电动汽车政策的核心,也是电动汽车市场化的关键措施。所以,企业接受积分制是积极发展电动汽车的实际行动。
在某种意义上,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形式有望由政府补贴企业的形式转变成车企之间相互补贴,也即:落后乘用车企业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向先进企业提供资金补偿。
硬性指标
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不难看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而来,旨在提升我国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在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工信部详细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以及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值得一提的是,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
2016年度至2020年度,除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少于2000辆的小规模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之外,其它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均需按照8%、10%、12%的要求执行。
双重转变
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来说,积分制度+补贴退坡将成为未来的两大方向。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平均燃料消耗量为负积分的乘用车企业可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以及从其他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归零。但是,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已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且不得再次交易。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者进口,直至该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较上一年度的减量不低于未抵偿的负积分数量。
此外,根据工信部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在2019~2020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地补均不得超过国补的50%。
从上述两项政策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正在逐步减小对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直接干预,对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鼓励将由企业之间的正负积分交换过程间接完成。
“政府给补贴,企业当然就接收,要利用好政策规定,但不要搞公关,更不要动邪念。”杨裕生直言:“此外,企业应该真心实意的接受积分制度,成责任,增强发展动力,努力降低成本。企业接受积分制是积极发展电动汽车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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