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新疆、山东等六省(区)燃煤自备电厂进行专项督查、摸清现存问题后,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将全面清理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据中国电力报报道,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7月25日召开的电改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表示,自备电厂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备电厂,全面清理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督促所有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自备电厂,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满足本单位生产用电、用气等能耗需求而投资建设的发电厂,一般不向国家电网送电。它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历史与体制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各行业陷入严重缺电。电力工业政策从独家办电转变为鼓励多家办电、多渠道办电后,各地高耗能企业纷纷开办自备电厂。在电力供应不足和电价高企的年代,自备电厂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但长期缺电逐渐消失后,在中国电力市场,自备电厂常因“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管理混乱”、“加剧环境污染”而遭到诟病,游离于合法与违规的边界之间。
王强在前述吹风会上说,自备电厂主要集中在钢铁、电解铝、石油化工和水泥等高载能行业,部分机组能效环保水平偏低,与高效环保的公用大容量机组差距明显;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自备电厂普遍未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应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部分自备电厂还存在参与调峰积极性不高,执行调度纪律不严,运行管理有待改进等问题。
截至2016年底,全国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超过1.42亿千瓦,较2015年同比增长16%,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8.6%。其中,自备煤电机组装机容量1.15亿千瓦,占全部自备机组装机总容量的81%。
作为落实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2015年11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
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开展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赴新疆、山东、内蒙古、江苏、广西、甘肃等地开展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专项督查。
该轮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燃煤自备电厂的基本情况、燃煤自备电厂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及燃煤自备电厂的达标排放情况。
上述开展专项督查的省份中,许多属于自备电厂在发电装机总量中所占比例较高。比如,截至2016年底,新疆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已居全国第一,发电量占新疆电网用电量6成以上。截至2015年底,山东全省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9779万千瓦,其中自备电厂装机3043万千瓦,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占比为31.12%,自备机组全年发电量达1699.8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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