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 受理了债权人公司大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有 色”)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 芦岛进出口”)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月4日指定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担 任葫芦岛进出口管理人。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了葫芦岛中院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8)辽 14 破 1-1 号,情况如下:
葫芦岛中院认为,葫芦岛进出口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1.宣告葫芦岛有 色金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进出口有 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葫芦岛进出口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不再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由于葫芦岛进出口已停止经营多年,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6日之 前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其破产清算不会对公司2018年利润产 生影响。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
(关键字:锌业 子公司 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