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及2018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15:00至2018年1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152,016,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06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014,6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005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关于改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子议案:
1.01《关于选举尹晓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2,016,6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
1.02《关于选举和国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2,016,6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
1.03《关于选举林建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2,016,6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东、刘书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0日
(关键字:罗平锌电 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