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污染长江重要支流水阳江水体一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起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匡毅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万元;该公司被判令偿付生态修复等相关费用16.5万余元,目前已偿付到位。
据宣州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简称“欣旺碳业”)二车间生产负责人兼环保负责人匡毅镇,在明知欣旺碳业有2台加碱泵设备均已损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排放未加碱中和处理的污水,直至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上述污水经地表径流排入水阳江。经监测,该公司外排污水锌含量超标1829倍。欣旺碳业因未采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超标排放含锌废酸液的行为,有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水阳江生态功能的风险,需偿付相关修复费用共计16.5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匡毅镇的刑事责任,该公司同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匡毅镇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一切费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理。一审法院综合被告人匡毅镇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欣旺碳业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及相关事务性费用1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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