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的纪念日。在过去的十年,我国不断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反垄断局一直在行动,反垄断的相关工作从未停止:
今年6月份,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国电山西分公司等火电企业共计25名当事人因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被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前,这种价格垄断行为遭到了国家发改委的严重处罚,处罚金额达7288万元。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浙江省物价局对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对17家企业罚款778万元。
今年5月26日,北京市发改委连发49份处罚决定,对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及其48家会员因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物业评估协会被处以35万元罚款,48家会员累计罚款184万余元。
钛白粉出现低价清库存现象
上述几起价格垄断事件让人联想到钛白粉行业近日的种种现象。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环保督察严格、钛白粉出口增加的影响,钛白粉掀起了几次涨价潮。尤其是在今年7月,曾出现钛白粉企业集体涨价的现象。
众所周知,涨价不在于发涨价函,而重在执行情况如何。有些企业,客户不稳定,如果自发涨价,客户有可能另选其他未涨价的经销商合作,这样,率先涨价的供应商很有可能失去市场份额,最终导致涨价落空。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产品库存充足,供应商涨价也是无效涨价,原因是市场消化能力有限,库存充足,经销商不急于补货,供应商涨价最终难于落到实处,涨价无法真正执行,产品有价无市,只能成为空谈。
近日,有业内人士向涂料采购网透露,由于原材料出现新一轮涨价潮,MDI、TDI等各类原材料价格猛涨,部分龙头钛白粉企业又在谋划涨价,意欲积极跟涨。鉴于市场的实际运作规律,他们披荆斩棘,扫除涨价障碍,为了推动涨价的执行力度,给下游经销商下发低价清库存命令,要求经销商以低价把钛白粉库存清零,然后再把钛白粉出厂价调高,价格上调后统一配货给经销商。
钛白粉价格是否涉嫌垄断
通常我们判断价格是否涉嫌垄断,主要依据有如下五条: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垄断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事实上,日前,钛白粉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低价清库存的行为,与价格垄断判断依据二“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相符合,是有违市场运行规律的,与上述的几起价格垄断案如出一辙,这些钛白粉企业的这种行为也涉嫌价格垄断。这种涨价的背后,有很大的人为控制因素在其中。当市场消化能力受限时,受伤最直接的是上连供应商,下连消费者的经销商,他们夹在其中,利润空间受到重大挤压,两头买单,生存维艰。
同时,钛白粉价格垄断行为的存在,使得钛白粉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同质量的钛白粉时,要比竞争条件下接受更高的价格,也就是说,买同样的钛白粉,在价格垄断后,要花费更多的钱。涉嫌价格垄断找谁去上告?
既然价格垄断的危害那么大,那么,当我们发现有企业涉嫌价格垄断该找哪些部门管理?十年前,我国为了反对价格垄断,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也就是价格垄断管理部门,一共有3个,即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价格垄断,依情节轻重,有不同的处罚种类。
1.轻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销商、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在遇到价格垄断时可以找《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上报具体情况,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关键字:反垄断 钛白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