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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 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公司因污染环境被罚20万

2020-5-22 12:58:14来源:我的钢铁网作者:
  • 导读:
  • 日前,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该企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兰某、副总经理应某、车间主任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和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和一万元。
  • 关键字:
  • 机械 设备

日前,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该企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兰某、副总经理应某、车间主任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和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和一万元。

2018年9月中旬,合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有意藏匿装有化学光亮剂的生产设备。出于职业的敏感性,执法人员迅速联系环境监测单位对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及光亮槽槽液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该企业车间生产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为11.2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约6.47倍,光亮槽槽液中总铬浓度则高达近1万mg/L。经环保、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合肥鑫某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制冷管件产品需要使用含铬酸的光亮剂进行加工,产生的含重金属铬清洗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沿着车间地面小沟流向墙角的外排口,最后直接排入下水道。

据了解,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明知该废水含有重金属污染物,仍然没有建设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多次在遇到执法检查时提前将有关设备进行藏匿,试图逃脱环保监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案系经开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相关判决极大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关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该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继续秉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执法的管理理念,在引导辖区排污单位守法经营的同时,持续高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关键字:机械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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