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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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的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5年7月1日之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率分别为17%、13%、6%; 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为14%、10%和 3%、 1996年1月1日起分别为9%、6%和3%。1998年1月1日 起对各类服装、针织品、印 染布、坯布、纱布、地毯、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 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1%;1998年6月1日起对煤炭、 钢材、水泥、船舶出口退税率分别调为9%、11%和14%;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 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 提高到11%;自1998年1月1日至 2000 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退税率提高到17%; 自1998年9月1日起将铝、锌、铅退税 率调为11%;自1999年1月1日起对机械及设备、 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 仪表的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 农产品分别提高到13%、5%, 有机化工原料、 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 行 用品及箱包的退税率提高到11%,目前执行6%退税率的货物提高到9%。
(关键字:税务总局 出口货 退税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