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钢板(cold-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和紧急情况部分肯定性终裁:鞍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Angang Group Hong KongCo.,Ltd.)、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Benxi Iron and Steel(Group) Special Steel Co.,Ltd.)、迁安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Qian’an Golden Point)和中国普遍补贴幅度为256.44%;维持本案初裁中关于上述3家企业对涉案产品的大量出口构成贸易救济紧急情况的裁定。
2015年8月24日,美国对华冷轧钢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强制应诉方为中国政府、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9.15.0000、7209.16.0030、7209.16.0060、7209.16.0070、7209.16.0091、7209.17.0030、7209.17.0060和7209.17.0070等。2015年10月30日,AKSteelCorporation、ArcelorMittalUSAEEC、NucorCorporation、SteelDynamics,Inc.和UnitedStatesSteelCorporation就该案提出紧急情况请求。2015年12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该反补贴案肯定性初裁及紧急情况的部分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和中国普遍临时反补贴税率为227.29%;上述3家涉案企业在本案初裁前出口大量涉案产品至美国构成紧急情况,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因出口涉案产品规模较小而不构成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反倾销立案后到初裁前,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初裁肯定结果,出口大量被调查产品的情形,经调查,如果美商务部确认存在紧急情况,可在初裁时将初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追溯到初裁前90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在45天内作出该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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